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文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煥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40萬6,81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0萬5,1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並檢附繕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