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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歐家佑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周高岩
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周高岩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所為對聲請人免責裁定,已於111年2月7日確定,依法聲請復權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消債聲第23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為真實。本件既有債務人受免責裁定確定事由,本件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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