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周高岩
- 代理人
- 陳惠玲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莫兆鴻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見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周高岩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所為對聲請人免責裁定,已於111年2月7日確定,依法聲請復權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消債聲第23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為真實。本件既有債務人受免責裁定確定事由,本件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