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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46號

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李莉玲

上訴人
生暉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賢
訴訟代理人
羅育智
訴訟代理人
趙榮貴
被上訴人
許泰淵 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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