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林弘斌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瀞儀等人支付命令,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111年司促字第291號)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98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應於七日內補繳新台幣8310元(若另繳調解費,請附單據,並自行扣除)。若逾期未繳,將裁定駁回其訴。 並宜先查明債務人即被告之被繼承人陳勝閎(男、身分證Z000000000;民國109年12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等人有無拋棄 繼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