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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
    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林弘斌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瀞儀等人支付命令,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111年司促字第291號)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98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應於七日內補繳新台幣8310元(若另繳調解費,請附單據,並自行扣除)。若逾期未繳,將裁定駁回其訴。 並宜先查明債務人即被告之被繼承人陳勝閎(男、身分證Z000000000;民國109年12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等人有無拋棄 繼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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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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