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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
    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睿修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萬96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請按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許睿修(身分字號Z000000000)之被繼承人許忠秤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上記事欄 ,均不可省略)。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249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證明), 及異動索引(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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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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