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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倍立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蘇豆

上列原告與被告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6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61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若逾期未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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