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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昌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宬輪胎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720號),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件訴訟標的即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3萬5106元,應繳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請確認出貨單之客戶對象?簽收貨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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