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0號
- 原告
- 昌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宬輪胎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720號),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件訴訟標的即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3萬5106元,應繳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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