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
    黃均智

  • 當事人
    昌奕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昌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宬輪胎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720號),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件訴訟標的即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3萬5106元,應繳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64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請確認出貨單之客戶對象?簽收貨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宣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