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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0號

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王鏡明

聲請人
台灣百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鄭國烟

代 收 人 康玉葉會計師(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公司清算簿冊保存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股東過半數之同意書(公司法第94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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