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0號
- 聲請人
- 台灣百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鄭國烟
代 收 人 康玉葉會計師(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公司清算簿冊保存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股東過半數之同意書(公司法第94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