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張堂
-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人、運處
- 被告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張堂 相 對 人 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另推薦認為適合之臨時管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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