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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依必朗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天島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萬4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若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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