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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
    洪益章

  • 當事人
    晨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 告 晨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益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芳苑鄉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3萬4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1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請提出本件工程施作之施作過程及現況彩色照片、第三人睿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地址(含代表人及實測設計者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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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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