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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
    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 原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㈠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㈡並請詳述事實及理由及請求權基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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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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