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2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郎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5 萬13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