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冠霆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張書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5號 原 告 冠霆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凱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府緯等二人間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4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台東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建同段29 建號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以上資料均不 可遮掩)。 三、委託銷售契約書之酬金約定在何處?實際成交價多少?應給付之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