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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0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健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連城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仁機電自動化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464元,扣除前繳調解費2000元,尚須補繳1萬2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提出系爭兩紙支票已兌現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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