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2號

給付仲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運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銳運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劉尚壽間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9394號),惟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7萬9200元,應繳裁判費10萬42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萬37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請求之金額(計算式)再確認!

提出坐落員林市大明段831-1、832、832-2、834、834-1、834-2

、835、835-1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暨異動索引(資料均不可

遮掩)、地籍圖謄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