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王鏡明
- 原告林俊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7號 原 告 林俊籍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萬4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請如期繳納。 二、指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依據法律而為請求)?,冷凍櫃 放置地點(門牌號碼) ?購買商家(經銷商)和美鎮「禾電器行」地圵及老闆姓名;請予補正。 三、補正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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