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8號
- 原告
- 泉億製罐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奕山
- 訴訟代理人
- 林民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雪娥間返還印章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返還起訴狀附件
即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原登記用印鑑大小章各一枚予原告
。因涉及公司代表人變更等公司營運重大事項,係屬因財產權涉
訟,原告未陳明所受客觀利益為何,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
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以165萬元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原告應如期補
繳。
提出被告何雪娥(住○○市○○里○○○路000巷0號)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