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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鍾孟容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振章
被告
昭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敏彥
被告
李錦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昭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林敏彥、李錦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540,1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6,245元由被告昭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林敏彥、李錦玉連帶負擔。

事實

壹、程序事項(本件所有被告下合稱被告,單指一人則逕稱其姓名):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昭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民國109年2月26日更名前為昭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昭泰公司)於109年2月26日邀同林敏彥及訴外人蔡麗鳳擔任連帶保證人,約定就昭泰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及損害賠償與其他債務,於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内,連帶負全部清償之責。嗣蔡麗鳳於110年4月27日死亡,故更換保證人為李錦玉,並於110年7月16日重新簽立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且將保證金額調降為300萬元。

㈡昭泰公司於107年7月20日分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及300萬元(下合稱系爭借款),約定分期攤還本息,嗣經一再展延清償期至114年7月20日。詎被告自111年4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息,尚欠2,540,159元及如附表所示約定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原告定合理時間催告後,仍未獲清償,依系爭約定書第6條第1項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本金、利息,並給付逾期於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為民法第739條、第740條所明定。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意旨參照)。

㈡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經濟部函文、借據、借款展期約定書、貸款展延增補條款約定書、增補條款約定書、借款展期約定書、系爭約定書及保證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33頁至71頁)。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足認原告上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欠款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 息   年利率 違約金  1 1,000,000元   635,039元 自民國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6%計算之利息。 3.26% 自民國111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所載年利率10%:超過6個月至第9個月止,依所載年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3,000,000元 1,905,120元 自民國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1%計算之利息。 3.26% 自民國111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所載年利率10%;超過6個月至第9個月止,依所載年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合  計  2,540,1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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