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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鍾孟容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振章
被告
昭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敏彥
被告
李錦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日所為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3頁之附表,應更正附表如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欠款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 息   年利率 違約金  1 1,000,000元   635,039元 自民國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6%計算之利息。 3.26% 自民國111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所載年利率10%;超過6個月者,依所載年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3,000,000元 1,905,120元 自民國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6%計算之利息。 3.26% 自民國111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所載年利率10%;超過6個月者,依所載年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合  計  2,540,1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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