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德蘭特殊製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金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嘉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孔德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科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義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係就本院判決之全部聲明不服,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15,2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5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