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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王鏡明

抗告人即

原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抗告人(原告)與相對人(被告)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等二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若逾期未繳,逕駁回其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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