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王鏡明

抗告人即

原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訴訟代理人
唐銘胃
訴訟代理人
相對人即
被告
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本院所為命補繳抗告費之裁定,逾期未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依法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抗告若不合程式,原審法院應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限期命原告(抗告人)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之裁定,已於民國111年8月1日送達於抗告人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原告迄今並未繳納抗告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