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立業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季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命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2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69號裁定,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9080元(已扣除111年度司促字第1227號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