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同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月玲
- 訴訟代理人
- 張晏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銘宸等人之間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8,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