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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歐家佑

原告
吳松峯
被告
吳蓮桐

鄭淑珠

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

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持本院102年度司執字

第710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扣押訴外人吳威

龍名下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各

62,000股、264股(下稱系爭股份),均為原告所有。查系爭股

份於民國111年5月17日原告起訴時,收盤價每股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27.1元、48.9元,依此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8

1,471元(計算式:(6.2000股×27.1元)+(264股×48.9元)=1,681,

47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

扣除原告已繳12,880元,應補繳4,8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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