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梁高源、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王彥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620號 原 告 梁高源 被 告 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0萬2,965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0萬2,9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0年起陸續出賣水果給被告,但迄 今被告仍積欠原告價金新臺幣(下同)190萬2,965元未清償,故原告茲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價金190萬2,965元及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190萬2,96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陳稱:其承認原告之請求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被 告既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對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見本院卷第51、52頁),則本院即應逕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0萬2,96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1年4月15日(見111司促3092卷第12、13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關於假執行之說明:本件是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又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此僅是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故毋庸為准駁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