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56號
- 上訴人
- 有駿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季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立中、黃璿芳、黃淑鴛、黃小楓、黃鼎鈞、梁亦岑、梁坤木、梁斯騏、黃潔榆、黃俐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上開被上訴人將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建物拆除,前經本院於111年7月12日,以系爭土地鄰近土地實價登錄交易價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見本院卷第151頁)。是本件上訴部分(即原判決A建物坐落基地)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1,718元(計算式:面積合計14.67平方公尺×0.3025×每坪67,990元=301,71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