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6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維瓦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勝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孟輝即打鳥特攻企業社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3,0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545元」之記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7,7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經核對原判決得心證理由欄第㈡項之記載,本院前開裁定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