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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36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鍾孟容

原告
大莊彩色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坤鍾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被告
譽邦實業有限公司
營業地:桃園市○○區○○里○○○00○0號
法定代理人 詹妙幼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複 代理人 廖政勛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余燦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原告事務所所在地勘驗兩造爭執之機器尺寸及外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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