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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09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洪榮謙

原告
三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君川
訴訟代理人
徐慶祥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告
陳錦淑
被告
兼特別代理
被告
人 黃琳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被告
黃程榆

兼訴訟代理

人 黃詩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被告黃琳惇、陳錦淑、黃程榆、黃詩恒應將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B、C部分,面積各178.23、135.23平方公尺之一樓鐵皮建物拆除,並將該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應更正為「被告黃琳惇、陳錦淑、黃程榆、黃詩恒應將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B、C部分,面積各178.23、135.23平方公尺之一樓磚造鐵皮建物拆除,並將該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第一項就應拆除之建物為磚造鐵皮建物,誤繕為鐵皮建物,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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