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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選字第1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王鏡明李言孫李莉玲

上訴人
即被告
洪本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央選舉委員會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鏡明

法 官 李言孫

法 官 李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選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