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一畝田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即被告
- 人及下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胡紹逸
- 被告
- 邱世杰
陳洧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2,7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6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