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 原告
- 紀明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72,4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21,4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72,4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21,4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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