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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羅秀緞

上訴人
葉乙平
上訴人
葉乙成
上訴人
葉乙清
上訴人
葉謝阿冷
上訴人
許皇義
上訴人
君得夫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哲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煌藤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0萬元(180萬股×每股面額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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