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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6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達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源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昌塗裝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但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附委任狀及繳納裁費新台幣7萬9705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以110年度補字第882號裁定其應於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而該裁定業於同年2月15日送達於原告及狀載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費,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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