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6號
- 原告
- 達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世源
- 訴訟代理人
- 李育錚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昌塗裝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但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附委任狀及繳納裁費新台幣7萬9705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以110年度補字第882號裁定其應於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而該裁定業於同年2月15日送達於原告及狀載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費,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