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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洪堯讚

上訴人
被告
宏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城
上訴人
被告
邱有智

阮文秀(NGUYEN VAN TU)

陳松強(TRAN TUNG CUONG)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12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萬2480元(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79萬32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2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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