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7號
- 聲請人
- 三豐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振豐
- 代理人
- 曾群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17號 編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余秉橙 110年9月9日 110年10月1日 50,000元 WG0000000 002 余秉橙 110年9月9日 110年11月1日 65,000元 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