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8號
- 聲請人
- 劉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5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員大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于倢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員林分行 110年7月30日 41,190元 A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