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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
    王姿婷

  • 當事人
    亮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亮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春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民事庭法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王心怡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0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詠升實業有限公司施源泰 彰化銀行溪湖分行 110年9月5日 76,149元 N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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