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謝仁棠

聲請人
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宏仁
代理人
車憲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21號    編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林月鵑、卓進興、卓俊維 91年1月30日 91年7月30日 348,285元 未記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