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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王鏡明

聲請人
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代理人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振林
代理人
黃政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48號   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許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許思源 第一商業銀行      彰化分行   111年6月15日   1,816,834元   0000000  2 裕崧冷鍛股份有限公司         陳士新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彰化分行    111年6月21日   3,082,155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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