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8號
- 聲請人
- 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廷芳
- 代理人
-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林
- 代理人
- 黃政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48號 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許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許思源 第一商業銀行 彰化分行 111年6月15日 1,816,834元 0000000 2 裕崧冷鍛股份有限公司 陳士新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彰化分行 111年6月21日 3,082,155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