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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黃振林

  • 當事人
    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黃政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代 理 人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振林 代 理 人 黃政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庭法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48號 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許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許思源 第一商業銀行 彰化分行 111年6月15日 1,816,834元 0000000 2 裕崧冷鍛股份有限公司 陳士新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彰化分行 111年6月21日 3,082,155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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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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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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