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施廷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施廷漢 江承憲 黃智聖 黃嘉郁 黃永寬 許文局 賴金龍 相 對 人 鈺麒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儒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民國111年月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 民國111年1月13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