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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徐沛然

  • 當事人
    施廷漢江承憲黃智聖黃嘉郁黃永寬許文局賴金龍鈺麒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施廷漢 江承憲 黃智聖 黃嘉郁 黃永寬 許文局 賴金龍 相 對 人 鈺麒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儒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民國111年月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 民國111年1月13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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