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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徐沛然

聲請人
吳昱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鼎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並未繳納訴訟費用。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7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補繳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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