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正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1號 原 告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佳穎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