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2號
- 原告
- 阮彩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0,724元(含加班費105,279元、精神慰撫金7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然其中請求給付加班費部分,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40元(計算式:1,110元×2/3=740元),故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250元(計算式:1,990元-740元=1,2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