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0號
- 原告
- 賴定堂
- 被告
- 旺家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禎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於債權人地位提起本訴訟,主張債務人即訴外人柯俞彤現仍受僱於被告,每月薪資至少有新臺幣31,83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19,960元【計算式:31,833×12×1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十年計算)=3,819,9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8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