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廖杏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廖杏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上訴 人僅繳納4,350元,尚有餘額8,700元未據繳納。徵諸上開款項性質,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期間業已明確表示,伊係請求損害賠償而非給付工資,是本件自無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關於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