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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6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徐沛然

上訴人
廖杏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上訴人僅繳納4,350元,尚有餘額8,700元未據繳納。徵諸上開款項性質,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期間業已明確表示,伊係請求損害賠償而非給付工資,是本件自無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關於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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