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璋釔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雲宏裕、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璋釔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雲宏裕 相 對 人 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林佳韻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又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79 條、第81條及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排除侵害事件(下稱兩造間訴訟),現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86號審理中。惟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月18日經主管機關為廢止之登記,依前揭公司法規定,相對人應行清算。又相對人係一人公司,股東僅有陳正忠,陳正忠已於109年2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復均拋棄繼承。本院先前雖曾選任羅閎逸律師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但羅閎逸律師已聲請解任並經本院以110年度抗字 第19號裁定解任其職務。相對人目前處於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之狀態,致聲請人無從繼續對兩造間訴訟為訴訟行為,爰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若有需要,聲請人也願意墊付清算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經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111年1月18日廢止登記乙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規定,應行 清算程序。又相對人股東僅陳正忠1人,該股東於109年2月15日死亡後,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該公司章程對解散後之 清算人並無特別規定等事實,有相對人公司章程、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本院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5-99頁)。相對人已無任何股東或繼承人得以擔任清算人,為處理兩造間訴訟及其餘相對人未了事務,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核無不合。本院審酌陳正忠雖另有遺產管理人辛佩羿律師,然其居住於北部,來往處理相對人清算事務不易,且亦無擔任清算人意願,有民事陳報狀1份在卷可佐。而聲請人推薦 之林佳韻律師,查與兩造間訴訟應無利害關係,其事務所位於臺中市,亦有意願擔任本件清算人,有其函1紙可考,若 選任其擔任清算人,亦符合聲請人之意願,復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形,爰選派林佳韻律師 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