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許順富、盧奕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154號 債 權 人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富 代 理 人 盧奕中 上列債權人五福旅行社因與債務人何詠享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五福旅行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